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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线上配资 林某诉某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

发布日期:2025-03-06 20:58    点击次数:125

银行线上配资 林某诉某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

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银行线上配资

文章/张佳琦

一、基本案情

某婚介公司的广告宣传中有提供“闪婚”服务等内容。2024年1月15日,该婚介公司向林某(男)发送了赵某的个人信息。2024年1月18日,林某与该婚介公司签订《(男方)婚姻介绍服务合同》后支付服务费17万元。2024年1月19日,林某与赵某登记结婚。后双方因发生矛盾,于2024年2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,赵某退还了彩礼。期间,双方未共同居住。林某遂提起本案诉讼,主张因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请求由婚介机构返还全部服务费17万元。

二、裁判结果

审理法院认为,婚介机构作为特殊的服务行业机构,应当秉承诚实信用的服务理念为委托人提供服务,严格遵守行业规范,妥善履行合同义务。本案中,婚介机构在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双方感情基础,未能妥当履行合同义务,反而以提供“闪婚”服务为名借机收取高额服务费。但考虑到婚介机构提供婚姻信息、陪同必然产生一定费用,林某对赵某缺乏了解就匆匆结婚,自身也存在过错,酌情考虑扣除2万元劳务费等合理费用,判令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15万元。

展开剩余57%三、典型意义

现实生活中,婚介机构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,成就美好姻缘,本是好事,适当收取服务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。但如利用未婚男女急于寻找佳偶的心理,以提供“闪婚”的中介服务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,则该行为违反了婚介服务的应有之义,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。“闪婚”当事人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,感情基础不牢,容易“闪离”。在此情况下,当事人主张高额服务费应予返还的,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婚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、当事人离婚原因等因素,认定具体返还金额。

四、法律依据与裁判要点分析

1.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与履行

本案中,《(男方)婚姻介绍服务合同》属于典型的服务合同,受《民法典》合同编调整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,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。婚介公司的核心义务是提供真实、匹配的婚恋信息并促成婚姻关系。法院认定婚介机构未充分评估双方感情基础,未妥善履行合同义务,构成违约,符合法律规定。

2.诚实信用原则与虚假宣传

婚介公司以“闪婚”为宣传点,暗示快速缔结婚姻的可能性,可能构成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。其利用消费者急于求偶的心理收取高额费用,违背《民法典》第七条诚信原则,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(倡导婚姻以感情为基础)相冲突。

3.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解除权

林某与赵某短期内“闪婚闪离”,且未共同生活,表明婚姻关系缺乏实质基础,合同目的(建立稳定婚姻)确未实现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条,林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费用。但法院未支持全额返还,系因合同部分义务已履行(如提供信息、陪同服务),符合公平原则。

4.过错责任与费用分担

法院认定林某对婚姻草率决策存在过错银行线上配资,援引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“过失相抵规则”,减轻婚介公司的赔偿责任。扣除2万元作为合理成本,既体现对已履行服务的认可,也警示消费者审慎对待婚姻。

发布于:陕西省